| 储能政策

0.4298元/千瓦时!青海省明确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放电价格!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3-17

3月17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参与中长期和现货电能量市场前,对全容量并网运行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执行充放电价格政策;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充放电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符合条件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同为工商业用户,充电价格按照电网代理购电电价中的低谷时段电价执行政策,其充电电量(含损耗)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价格参照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按0.4298元/千瓦时执行。

全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差资金由省内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除风电、光伏发电外)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电网企业在其上网电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邮箱:jgc_fgw@hainan.gov.cn;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03,邮编:57020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核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参与中长期和现货电能量市场前,对全容量并网运行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执行充放电价格政策;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充放电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二、价格设置

符合条件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同为工商业用户,充电价格按照电网代理购电电价中的低谷时段电价执行政策,其充电电量(含损耗)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价格参照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按0.4298元/千瓦时执行。

三、费用疏导

全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差资金由省内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除风电、光伏发电外)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电网企业在其上网电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止。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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