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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政策
来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
时间:2025-06-18
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湖南省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主体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含燃煤、燃气、火储)、水电(含抽水蓄能)、储能、虚拟电厂等。
经营主体提供调频服务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完成市场注册程序,且已进入商业运营。
(二)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水电、火电,调频容量不小于15兆瓦。
(三)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电网侧独立储能,调频容量不小于15兆瓦,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四)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AGC功能,且综合调频性能指标不低于准入门槛值。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调频资源供需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调整准入门槛值,并提前公布。
鼓励其他具备调频能力的主体以虚拟电厂形式参与调频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调频市场服务费由发电侧并网主体共同承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费用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费用传导机制另行制定。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包括火电(燃煤、燃气、燃油及垃圾生物质电站等)、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风力发电场、光伏(含光热及分布式)电站、自备电厂等。
(二)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虚拟电厂暂不参与分摊。
(三)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费用分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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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源网 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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